律师解析:
资不抵债公司破产时,
债务承担有相应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用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担责。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所以,公司破产时,股东完成
出资义务后,通常不必用
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破产进入
清算程序,
清算组要清理资产和负债。公司财产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工资、
社保费和法定
补偿金,再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还有剩余,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
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
持股比例分配。
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像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等,就要担责。另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也需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遇到这类问题,债权人可
收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应担责的情形;股东要确保自己完成出资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做好财产独立的证明工作。
案情回顾:小许、小丽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不善公司资不抵债
申请破产。清算组清理公司资产负债时,债权人小胡发现小许曾有抽逃出资行为。小许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不应再用个人财产偿债;小胡则要求小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部分债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本案若无特殊情形,小许完成出资义务后无需用个人财产偿债。
2、但小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小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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