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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侮辱诽谤罪有着怎样的标准

时间:2026.10.16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自诉侮辱诽谤罪有相应标准。
行为方面,侮辱罪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损。“公然”就是要在众人面前或能让第三人知道的情况下实施;“捏造”是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
情节上,侮辱、诽谤行为得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包含手段恶劣,比如用特别下流的语言侮辱人;后果严重,像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影响恶劣,例如在网上大量传播虚假信息,引发众多网民关注和负面评价。
主体上,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要是因过失传播虚假信息,不构成诽谤罪。
另外,侮辱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一般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受理。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所以,被害人遭遇侮辱诽谤行为时,若符合上述标准,应及时搜集证据向法院自诉;若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交给检察机关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李,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公然用极端下流的语言辱骂小李,同时还故意捏造小李贪污受贿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这些言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大量网民关注和负面评价,给小李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小李要求小朱停止侵权行为,但小朱拒绝,小李遂决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情分析:

1、从行为要件来看,小朱用极端下流语言辱骂小李符合侮辱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特征,同时捏造虚假事实散布符合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特征。
2、从情节要件来说,小朱的言论在网络广泛传播,造成大量网民关注和负面评价,属于影响恶劣,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3、主体上,小朱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4、主观上,小朱是为报复小李,具有损害小李名誉的故意。本案属于亲告罪,应由小李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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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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