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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承诺支付大部款项,合同是否成立

时间:2026.10.1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要经过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想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一表示内容需要具体确定,还要表明只要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该表示约束。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是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支付大部分款项的意思表示,满足一定条件,合同通常就成立了。其一,承诺得由受要约人作出;其二,承诺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没确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要即时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其三,承诺内容要和要约内容一致,若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就视为新要约。像合同标的、数量等方面的变更,就属于实质性变更。
如果作出承诺支付大部款项的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承诺条件,合同就成立;若不符合,合同可能不成立或者构成新要约。遇到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去分析,来确定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发出一份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具体内容,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小许收到要约后,作出了同意支付大部分款项的意思表示,但对交货时间提出了新的要求。小朱认为合同已成立,小许应按原要约履行;小许则认为自己的表示构成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小朱发出的购买货物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属于要约。
2、小许作出同意支付大部款项的意思表示时,对交货时间这一履行期限作出了变更,这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规定,此时应视为新要约,而非有效的承诺,所以原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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