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
拘留人后,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把
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
羁押。也就是说,从作出
刑事拘留决定到实际送押,时间必须控制在二十四小时内。
这么规定是为了保障
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随意拘留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同时,也能规范执法行为,让
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公正、有序开展。
要是有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要紧急就医,或者现场勘查没完成,导致没办法在二十四小时内送押,公安机关要在笔录里注明原因。等特殊情形消除后,得马上送押。
在实际中,如果嫌疑人及其
家属发现超过二十四小时还没送看守所羁押,能向相关部门反映。这样可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权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案情回顾:小胡因涉嫌
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按规定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但直至第三天小胡仍未被送押。小胡家属发现后找公安机关询问,公安机关表示现场勘查未完成所以未能按时送押,但笔录中却未注明原因。小胡家属则认为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执行送押程序,损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
2、本案中公安机关虽称因现场勘查未完成导致超期送押,但未在笔录中注明原因,不符合“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送押应注明原因”的要求。
3、小胡家属发现超期未送押情况,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小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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