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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保证期间还可以要求担保人担责

时间:2026.10.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55人
律师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超出保证期间就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了。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这个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要是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就会消灭。具体来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不再担责。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保证人自愿履行已过保证期间的保证责任,之后又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反悔,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还有,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达成了新的保证合同,债权人就可以依据新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因此,超出保证期间通常不能让担保人担责,但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时除外。建议债权人一定要留意保证期间,在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保证责任消灭。如果遇到保证人自愿履行或达成新合同的情况,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了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朱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小朱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超出保证期间为由拒绝,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后来,小胡又自愿向小朱偿还了部分借款,之后却又反悔,称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小朱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本应消灭,小胡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2、但小胡自愿履行已过保证期间的保证责任后,又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反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小胡不能反悔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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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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