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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纠纷该由哪里进行管辖

时间:2026.10.12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38人
律师解析:
网络名誉权纠纷的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网络名誉权纠纷里,侵权行为实施地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侵权人能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样方便维权,还能降低成本。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简单。若被告是自然人,其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要是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若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发生网络名誉权纠纷时,被侵权人有多个起诉选择。既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能向侵权行为实施地(像侵权信息存储服务器所在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是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被侵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法院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网络上发布了多篇针对小胡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小胡的名誉。小胡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面临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小朱的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经常居住地在B地,小朱发布不实言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在C地,而小胡的住所地在D地。小胡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为C地,因为这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为D地,即被侵权人小胡的住所地。
2、被告小朱是自然人,其经常居住地B地与户籍所在地A地不一致,应以经常居住地B地作为其住所地。所以,小胡既可以向B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C地或D地的法院起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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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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