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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关于律师回避是如何规定

时间:2026.10.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191人
律师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回避有如下规定:
若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聘请同一律所其他律师,双方律师要先协商解除一方委托关系。协商不成,就和后签委托合同或还没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
曾是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两年内,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也不能代理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
律师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当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和自己或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所不能指派本所律师同时担任同一诉讼案原被告的代理人,或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不过,若该县只有一家律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不受此限。
律师处理委托事务时,若发现委托事项和自己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律师和律所一定要严格遵守这些回避规定,避免违规,保障法律事务的公正处理。当事人发现律师有应回避情形,可要求其回避。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小朱接受小许委托处理一起民事案件,之后发现诉讼相对方小何已委聘了同所的小胡。双方律师协商解除委托关系,但未能达成一致。另外,曾担任过法官的小丽从法院离任不到两年,却接受了一起案件当事人小静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同时,小李在同一案件中试图为原告小许和被告小何同时担任代理人。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胡的情况,依据规定,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以解决利益冲突。
2、小丽从法院离任不到两年就担任诉讼代理人,违反了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3、小李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违反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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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盟债权债务刘亘煜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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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

内蒙古创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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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刘亘煜律师,法学学士,内蒙古创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大量办理民商事及刑事辩护案件,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 我的原则是以专业、高效、细致服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耐心交流,以通俗语言解释法律条文并给予建议。若您有法律困扰,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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