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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食品案件达到什么条件会立案

时间:2026.10.12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118人
律师解析:
涉刑食品案件有多种罪名,不同罪名立案条件不同,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立案追诉。判断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要结合相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立案追诉。像在食品中添加工业酒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就属此类。
食品监管渎职案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立案追诉。
涉刑食品案件立案要依据不同罪名具体构成要件和相关标准判断。司法实践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准确认定和打击犯罪行为。遇到涉刑食品案件,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厂,为降低成本,在食品中添加了工业酒精。小胡是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小朱工厂监管时玩忽职守,未发现问题。消费者小丽食用该食品后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小朱认为添加量少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被追诉;小胡则称自己工作繁忙,偶然疏忽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其在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工业酒精,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都应予以立案追诉。
2、小胡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食品监管渎职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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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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