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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是否要得到所有股东同意

时间:2026.10.11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公司减资不用所有股东都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减资是股东会的特殊决议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行。只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减资方案就能通过,不必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但公司减资得按法定程序来。第一步,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然后,召开股东会对减资方案表决。接着,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没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最后,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
所以,公司减资虽不要求所有股东同意,但一定要严格按法定流程操作,这样才能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持股60%,小李和小胡分别持股20%。小朱提出公司减资方案,小李和小胡不同意,但小朱认为自己表决权已超三分之二,减资方案可通过。小李和小胡则觉得减资需所有股东同意。同时,对于减资程序,小朱认为按自己想法操作即可,小李和小胡坚持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减资属于股东会特殊决议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本案中小朱表决权超三分之二,其提出的减资方案可通过,无需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2、公司减资需遵循法定程序,即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表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最后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小朱应严格按此流程进行减资,以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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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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