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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提起代位诉讼需哪些条件

时间:2026.10.10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股份公司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有相应条件。
主体上,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这么规定是为了让提起诉讼的股东和公司有利益关联,避免个别股东滥用诉权。
程序上,股东得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起诉。如果是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要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没起诉,股东才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还有,如果情况紧急,不马上起诉会让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不用经过上述前置程序,可直接提起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司利益的。股东要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法行使该权利,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股份公司股东,他发现公司董事小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小朱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点五的股份,他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小朱认为自己符合条件,欲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然而部分股东质疑小朱是否有资格提起。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条件来看,小朱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点五的股份,满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一要求,具备提起代位诉讼的主体资格。
2、在程序方面,小朱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董事会三十日内未提起,符合“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所以小朱可以依法提起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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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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