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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的分配该如何去做

时间:2026.10.0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分配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不过要是母亲有不宜抚养的情况,像患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子女可随父亲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想让孩子随自己生活时,其中一方有这些情形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和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父母双方能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签订抚养协议。要是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判决。而且,抚养权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出现法定情形,比如抚养方无力继续抚养、虐待子女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他们育有一女小静,时年6岁。小朱已做绝育手术,且小静长期随小朱生活;而小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双方就小静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抚养分配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予优先考虑。本案中小朱已做绝育手术,符合该情形。
2、同时,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有优先抚养权。小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而小静长期随小朱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应判决小静由小朱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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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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