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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侮辱诽谤罪立案情节严重标准该怎么做

时间:2026.10.0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侮辱诽谤罪一般是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界定侮辱诽谤罪立案的“情节严重”,可按以下情况判断。
诽谤罪方面,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都算“情节严重”。
侮辱罪方面,实施侮辱行为手段恶劣,像用暴力侮辱他人、在公开场合恶语辱骂;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影响范围广,比如通过网络广泛传播侮辱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名誉,这些都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里,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手段、后果、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进而确定是否构成侮辱诽谤罪。要是自己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收集证据,然后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网络上发布多篇诽谤小胡的文章。这些文章发布后,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了五千次,且被转发次数达到了五百多次。小胡因此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的症状。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而小朱则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在诽谤罪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小朱发布的诽谤文章点击、浏览及转发次数均达到标准,且导致小胡精神失常,符合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2、侮辱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小胡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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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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