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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召开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10.0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255人
律师解析:
公司提供担保是否要开股东会决议,得分情况。
要是公司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相关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要是公司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公司按章程规定处理就行。章程可能规定由董事会决议,也可能规定要开股东会决议;要是章程没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都可以。
在实际中,为防止担保行为出现效力纠纷,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要审查公司的章程,还得让公司提供相应的决议文件。要是债权人没尽到审查义务,公司可能会以担保未经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所以,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一定要重视对公司章程和决议文件的审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小朱借款,小胡作为小许公司的股东请求小丽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小丽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便为该借款出具了担保函。借款到期后,小许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小朱要求小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小丽公司以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若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小胡是小丽公司股东,其请求小丽公司为小许公司借款担保,属于为股东相关方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
2、债权人小朱接受小丽公司担保时,应审查公司的章程,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决议文件。小朱未尽审查义务,小丽公司以担保未经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有一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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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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