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两个月。要是案情复杂,到期限还没终结,能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特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像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案件、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按前面规定期限到了还不能
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后还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那天起按上述规定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要调查身份,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那天起算,但不能停止对其
犯罪行为侦查取证。
所以,公安机关把案子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所需时间,得看具体案件情况。要是遇到侦查羁押期限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进展和依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侦查
羁押已过去两个月,但案件复杂仍未终结。公安机关认为需延长侦查时间,小朱
家属则认为应立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来又发现小朱另有重要罪行,且小朱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这使得案件侦查时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已到期限但案情复杂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若本案符合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等特定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3、因发现小朱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应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小朱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应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所以公安机关把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所需时间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