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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第三人能否提管辖权异议

时间:2026.10.07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诉讼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种,这两类第三人都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进而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这类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与诉讼,就相当于提起了新的诉讼。本诉的管辖法院是他们自己选的,所以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他们在诉讼里辅助一方当事人,地位有从属性,不是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因此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这进一步明确了诉讼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若第三人遇到管辖方面的问题,不能通过提管辖权异议解决,可考虑在实体权利方面积极举证、辩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要求归还借款,诉讼过程中,小胡以自己才是该借款的债权人,对原被告争议的借款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为由,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同时,小静因该借款纠纷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之后,小胡和小静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不应由该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相当于提起新的诉讼,本诉管辖法院是其自行选择结果,依据法律规定,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小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从属性,并非本诉的原告或被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进一步明确诉讼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所以小胡和小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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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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