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原法人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诉讼时效,一般按普通诉讼时效算,是三年。
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比如
债权人发现原
法人股东有应担责的情况,就从知道那一刻起算三年时效。
但存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况。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要是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没法行使请求权,时效就中止。等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期结束。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
起诉或
申请仲裁等情况,从中断时起,时效重新计算。
还有,从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的,法院不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发现原法人股东要担责时,权利人得及时
主张权利,不然过了时效就可能没
胜诉权了。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公司债权人,发现该公司原法人股东小朱存在应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小许知晓此情况后,未及时主张权利。在接近三年诉讼时效时,小许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无法行使请求权。之后小许又向小朱提出履行请求。双方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小许知道原法人股东小朱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起算三年。小许在接近三年时效时因不可抗力,且处于时效最后六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2、小许向小朱提出履行请求,构成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将不予保护。小许应及时主张权利,以免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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