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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关于探望孩子的法律规定如何

时间:2026.10.05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要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要是父或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能依法中止探望。等中止事由没了,就要恢复探望。像探望方有暴力倾向、严重不良嗜好等,法院有权裁定中止探望。
实际中,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对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若对方还不履行,可通过强制执行等保障探望权实现。不过,强制执行对象通常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不是子女的人身。
法律既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也顾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意愿,在两者间找平衡。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依法行使探望权,遇到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抚养方要履行协助义务,保障对方的探望权,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女儿小静由小丽抚养,小朱有探望小静的权利。双方就探望方式和时间未能达成一致。之后,小朱发现小丽多次以各种理由阻碍自己探望小静。同时,小朱认为小丽有酗酒的严重不良嗜好,担心影响小静身心健康,向法院请求中止小丽的抚养权。小丽则称小朱探望时会与自己发生争吵,不利于小静成长,不同意小朱探望。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小静的权利,小丽有协助义务。双方就探望方式、时间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2、若小朱能证明小丽酗酒等情况不利于小静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小丽的抚养权。而小丽若能证明小朱探望时争吵不利于小静成长,法院也可依法中止小朱的探望权。
3、若小丽拒不履行协助小朱探望的义务,小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若小丽仍不履行,法院可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保障小朱的探望权,但不能强制执行小静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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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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