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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形成事实婚姻再办法律婚姻如何处理

时间:2026.10.04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我国自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先有“事实婚姻”,后办法律婚姻,要分情况处理。
要是“事实婚姻”发生在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前,还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就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办了法律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之前的事实婚姻状态会被法律婚姻覆盖。
而“事实婚姻”发生在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法律不承认这是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只是同居关系。这时办法律婚姻登记,只要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像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婚姻登记机关就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双方婚姻关系自登记时起受法律保护。
要注意,如果在“事实婚姻”期间和他人办法律婚姻登记,可能构成重婚罪。因为重婚罪认定不限于法律婚姻,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婚。所以处理这类情况,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保证婚姻关系合法合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来小朱又与小静办理了法律婚姻登记。小朱和小丽的“事实婚姻”发生时间存在争议,小丽认为发生在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前,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小朱则称发生在条例施行后,只是同居关系。同时,小朱在和小丽“事实婚姻”期间与小静登记结婚,小丽指控小朱构成重婚罪。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和小丽的“事实婚姻”发生在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前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小朱与小静的法律婚姻登记虽合法,但小朱在有事实婚姻状态下与小静登记可能构成重婚罪。
2、若“事实婚姻”发生在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法律不承认其为婚姻关系,二人仅为同居关系。只要小朱和小静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合法有效,小朱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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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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