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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剩余财产分配后要怎么处理

时间:2026.10.04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破产企业剩余财产分配完后,要按这些步骤处理。
管理人得及时给法院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同时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会审查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作出终结裁定。
从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作出那天起10天内,管理人要带着裁定,到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注销登记。办完注销登记,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就没了。
管理人办注销登记完成第二天就终止执行职务,不过有诉讼或仲裁没解决的情况除外。
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破产人还有能分配的财产,并且财产够支付分配费用,就能对这财产追加分配。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对债权人按破产清算程序没得到清偿的债权,继续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的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审查后作出终结裁定。管理人在裁定作出十日内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但之后债权人小许发现破产企业还有部分未分配财产,且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同时小何作为企业保证人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与小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向法院提交报告并提请终结程序,法院审查符合规定作出裁定,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办理注销登记,这些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2、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且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可进行追加分配,所以小许主张对剩余财产追加分配合理。
3、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小何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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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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