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务分期履行时,
担保期限确定要区分一般
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重点是确定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
先说一般保证,
债权人得在
保证期间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不然保
证人就不用承担
保证责任了。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责。
要是
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限,就按约定来,但约定的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要是出现这种情况,就视为没有约定。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是当事人没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举个例子,债务分三期履行,最后一期的到期日就是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的关键时间,从这天开始算,有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债权人要留意这些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约定分三期偿还。小胡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但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许仅偿还了前两期,第三期未还。小朱在第三期债务到期后七个月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小朱则认为小胡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务分期履行,保证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小朱在最后一期债务到期后七个月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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