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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能不能让另一买受人赔偿

时间:2026.10.0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12人
律师解析:
一物二卖时,能否让另一买受人赔偿要分情况看。
要是另一买受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这个东西已经卖给别人了,还以合理价格买走,并且完成了交付或者登记等物权变动手续,那他就合法取得了这个东西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原买受人不能找他赔偿,只能找出卖人,让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返还已付的价款和利息等。
要是另一买受人明明知道这个东西已经卖给别人了,还和出卖人签合同并且拿到了物权,这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原买受人的利益。原买受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和这个恶意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标的物。如果因为这个遭受了损失,还能要求恶意买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物二卖时,通常不能要求善意的另一买受人赔偿,但可以要求恶意的另一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原买受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卖给小胡,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小胡支付了部分价款。之后,小朱又将该车卖给小李,小李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了车辆过户登记。小胡得知后,要求小李赔偿损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本案中,小李属于善意买受人,他不知道该汽车已被出卖给小胡,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其取得汽车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以小胡不能要求小李赔偿,只能向出卖人小朱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小朱赔偿损失、返还已付价款及利息等。
2、若小李明知该汽车已出卖给小胡仍与小朱订立合同并取得物权,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小胡利益。此时小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请求确认小朱与小李之间的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汽车。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小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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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已执业10年,执业地区为江苏苏州,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921999995,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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