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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下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6.10.02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危害和歧视。所以,同居关系下子女抚养费规定和婚生子女一样。
抚养费数额确定,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
给付方式上,可定期给,有条件也能一次性给。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16-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付。
若原定抚养费不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超原定数额,子女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遇到这些问题,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结婚便生育一子小许。两人分开后,小朱拒绝支付抚养费,认为非婚生子不应与婚生子享受同等待遇。小丽则坚持要求小朱支付抚养费,且随着小许上学费用增加,小丽还要求提高抚养费数额。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朱不能以非婚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2、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小许上学费用增加属于正当理由,若小朱有负担能力,小丽要求提高抚养费数额是合理的。
3、抚养费给付方式可定期或一次性给付,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若小许十六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小朱可停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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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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