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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状况下股东可让其他股东回购其股权

时间:2026.10.01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现以下情形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二是公司进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让公司继续存续。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和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要求其他股东回购股权。不过,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收购本公司股份,比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要注意,这是公司回购,并非股东之间的回购。遇到相关问题,股东要留意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在一次股东会关于不分配利润的决议中,小朱投了反对票,随后他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却拒绝了。小朱与公司在六十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另外,小许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案情分析:

1、在有限责任公司案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小朱作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小朱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他可在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中,小许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符合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定情形,公司应依法处理小许的股份收购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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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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