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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能不能用

时间:2026.10.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通常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案件事实。
在刑事诉讼里,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要排除。要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还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就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也应排除。
但非法取得的证据若经过转化,变成合法形式,且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也有可能被采用。比如,通过非法手段发现了物证线索,之后按法定程序重新收集该物证,就可能获法院认可。
解决措施和建议方面,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采用合法手段。若发现对方使用非法证据,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排除申请。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要尽快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经济纠纷,小朱为证明小胡欠款,在未获小胡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潜入小胡家中,偷取了小胡记录欠款的账本作为证据。小胡认为该证据是小朱非法获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小朱以私自潜入他人家中偷取账本这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但如果小朱通过非法手段发现了该账本线索后,依法定程序重新收集该账本,使其成为合法形式,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那么该证据有可能被法院认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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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事务张卫平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1112人 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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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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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预约、咨询委托,请加张卫平律师微信:135 2846 4154(手机同号)。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现为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报业集团旗下财联社特邀智库专家、在民事方面,擅长经济合同等民事纠纷的处理;主修经济法,对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对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经验丰富;为多家大型企业从事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核经济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对涉及房产纠纷产、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商务谈判和家庭婚姻纠纷等方面丰富的实务经验;特别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自己独特的观点,且被全国大量法院采纳,有大量的实务疑难案例,且其观点大部分均被全国各大法院采纳,在全国各地有大量的顾问单位;在刑事辩护方面也功底深厚,办理过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大法院积累了大量无罪、罪轻的案例,得到了当事人家属和社会的一致好评。具有厚重的人生阅历和专业知识铸就了高深的专业水平。系本次热搜案件“2.5亿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案”的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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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律师,已执业8年,执业地区为广东深圳,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528464154,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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