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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连带保证约定不明的时候该怎么办

时间:2026.09.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56人
律师解析: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里,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就是债权人没对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且没效果前,保证人能拒绝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能要求主债务人偿债,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连带保证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处理。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没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法律就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是由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相对轻些,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个例子,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事项却没明确保证方式,后来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得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所以,遇到连带保证约定不明的情况,要明确按一般保证确定保证人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法实现债权时再找保证人。而保证人要清楚自己在一般保证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责任承担。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在保证合同中,小朱与小胡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小朱便直接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则认为应先对小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一般保证。本案中,小朱与小胡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应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小朱不能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责任,需先对小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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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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