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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案考量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吗

时间:2026.09.30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976人
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过错推定责任,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就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要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法律会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过错。这些使用人得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像证明事发时自己不在家,或者所处位置不具备抛物条件等。若无法证明,就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
这样规定是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让其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能获得一定赔偿。同时也能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增强安全意识,一起维护公共安全。要是遇到高空抛物案件,受害人可先报警,由警方调查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案情回顾:

小胡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从楼上抛掷的物品砸伤。警方介入调查,但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于是,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列为潜在责任人。其中,小朱称自己事发时在外地出差,有相关票据和证人证明;而小丽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小胡要求所有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给予补偿,小丽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没有抛物不应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小朱能证明事发时自己不在家,具备免责条件;而小丽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对小胡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既能保护受害人小胡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增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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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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