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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是否能不支出对价的费用

时间:2026.09.29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股权收购通常要支付对价,但也有特殊情形可不支付。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股权收购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按等价有偿原则,收购方得给转让方合理对价来获得股权。不过,有两种特定情形可不支付。
一种是赠与。股权持有者能把股权无偿送给别人,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按法律程序来,像签书面赠与协议、办股权变更登记等,赠与就有效。另一种是继承。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合法继承人能继承股东资格,通常不用支付对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但不支付对价收购股权有法律风险。就拿赠与股权来说,如果涉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所以,不支付对价进行股权收购时,要严格遵守法律,保证程序合法合规,避免潜在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持有某公司股权,小胡想收购该股权。通常小胡应支付对价给小朱,但小朱决定将股权赠与小胡,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协议。小朱的债权人小许得知此事后,认为该赠与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撤销该股权赠与。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股权收购一般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存在可不支付对价的特殊情形,如赠与和继承。本案中小朱将股权赠与小胡,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赠与具有法律效力。
2、然而,不支付对价的股权收购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小许作为债权人,若能证明该赠与行为损害其利益,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所以进行不支付对价的股权收购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避免潜在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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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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