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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后不准许做些什么

时间:2026.09.28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07人
律师解析: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能有以下行为。
不能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么规定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能随时找到被取保候审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要是有特殊情况要离开,得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批准。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有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及时报告变动情况,方便执行机关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行踪,保障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传讯时要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接到传讯通知后要按时到指定地点。
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威胁、引诱、贿买证人等行为都不允许,这样才能保证证人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
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证据真实性的重要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不能用不正当手段破坏证据或与他人串通逃避法律制裁。
要是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去外地游玩。同时,他变更了住址却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后来司法机关传讯他,他也未及时到案。并且,小朱为逃避法律制裁,试图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执行机关发现小朱的这些行为后,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案情分析:

1、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了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无法随时找到他,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小朱变更住址未及时报告,使得执行机关难以掌握其行踪,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3、传讯时未及时到案,未履行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和审理工作的义务。
4、威胁证人作证,干扰了证人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鉴于小朱的这些违规行为,执行机关有权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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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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