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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时间:2026.09.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51人
律师解析:
执行程序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几个判断角度。
从法定范围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像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来源也很关键。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或转化来的,通常是共同财产。比如婚后用夫妻共同存款买的房产,就算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还要结合双方约定。夫妻能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执行时,要按约定认定财产性质。
执行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性质,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要是对财产性质有争议,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程序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在执行小朱债务案件时,法院欲执行登记在小朱名下的一套房产。小丽提出异议,称该房产虽登记在小朱名下,但系婚后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全部用于偿还小朱个人债务。小朱则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是其个人财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定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用共同存款购置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房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即便登记在小朱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从约定情况来看,若双方无书面约定该房产归小朱个人所有,那么就应按照法定情况认定为共同财产。当事人小丽提供了房产系婚后用共同存款购买的证据,法院应综合这些因素进行认定。若对财产性质仍有争议,小丽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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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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