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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股东需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6.09.2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207人
律师解析:
企业破产时,股东承担的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定。
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只要股东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公司破产时,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上限担责,不用拿个人其他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不过,特定情形下股东要担额外责任。要是股东出资不实,没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就得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是股东抽逃出资,暗中撤回已缴纳的出资还保留股东身份,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就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给股东的建议是,要按规定足额出资,别抽逃出资,也别滥用权利。否则,可能要承担额外责任。债权人遇到股东有上述不当行为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许认缴出资50万,小胡认缴出资30万。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时发现小许足额出资,小胡仅出资20万,且小许曾在公司运营中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债权人要求小许、小胡承担公司全部债务,小许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小胡则称自己无能力补足未出资部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许已足额出资,本应仅以50万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所以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小胡出资不实,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即10万及相应利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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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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