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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指侵权有什么正当抗辩事由

时间:2026.09.28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945人
律师解析:
当商标被指侵权,可从这几个方面正当抗辩:
商标合理使用抗辩包含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是为描述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主要原料等,使用他人商标里的描述性词汇。比如在商品说明中善意使用“巧克力口味”,“巧克力”若为他人商标,这种使用是合理的。指示性使用是为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等,不得不提及他人商标。像维修某品牌产品时提及该品牌商标来表明维修范围。
在先使用抗辩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权利用尽抗辩是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例如购买正版带某商标的商品后再转售,不构成侵权。
非商业性使用抗辩是若使用他人商标并非用于商业目的,如为新闻报道、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遇到商标侵权指控,可对照上述抗辩理由,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胡拥有“甜蜜巧克力”商标,小许在其巧克力商品说明中使用“巧克力口味”,小胡认为小许侵权。同时,小何早于小胡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甜蜜巧克力”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小胡也指控其侵权。此外,小丽购买小胡带有该商标的正版商品后转售,小胡同样称其侵权。小静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该商标,小胡也觉得构成侵权。

案情分析:

1、小许在商品说明中使用“巧克力口味”,属于叙述性使用他人商标中含有的描述性词汇,是为描述自己商品特点,构成商标合理使用抗辩,不构成侵权。
2、小何先于小胡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符合在先使用抗辩,不构成侵权。
3、小丽购买正版带有商标的商品后转售,适用权利用尽抗辩,小胡无权禁止,不构成侵权。
4、小静在新闻报道中使用该商标,属于非商业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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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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