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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什么办法能实现取保候审

时间:2026.09.28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没被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会让他们提出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要取保候审,得符合法定条件。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没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没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满了,案件没办结,需要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能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向办案机关交申请书,说明理由和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出保证人,保证人要和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没受限,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二是交保证金,数额根据案件情况定。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同意的话,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办完手续就能取保候审。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小胡的家属认为小胡可能被判处拘役,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是小胡的家属作为近亲属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并表示愿意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提供保证。然而,办案机关却以案件复杂为由,迟迟未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小胡家属对此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家属认为小胡符合可能判处拘役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取保候审,其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表明保证方式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2、办案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取保候审申请作出决定,以案件复杂为由拖延决定不符合法律程序,小胡家属可进一步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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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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