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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不让看且不给抚养费怎么维权

时间:2026.09.2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209人
律师解析:
遇到小孩不让看,对方还不给抚养费的情况,有相应法律途径维权。
先说抚养费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要是对方拒绝支付,直接抚养方可以孩子名义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法院判决后,对方还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也能扣留、提取其收入。
再看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对方阻碍行使探望权,可先和对方协商,要求保障正常探望。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探望时间、方式等。法院判决后,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遇到这类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像离婚协议、对方未支付抚养费的记录、阻碍探望的相关证据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离婚后,孩子由小朱直接抚养,小胡却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小朱每次想探望孩子时,小胡都百般阻挠,不让小朱见孩子。小朱与小胡多次沟通均无果,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案情分析:

1、关于抚养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小胡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小朱可以以孩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支付抚养费,若法院判决后小胡仍不履行,小朱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对小胡的存款、收入等进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
2、关于探望权问题,小胡有协助小朱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小朱可先与小胡协商保障探望权,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若小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孩子人身及探望行为强制执行。小朱还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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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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