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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之下能够申请离婚无效

时间:2026.09.27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307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况可申请婚姻无效,而非离婚无效,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存在离婚。
第一种是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就属于重婚。这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婚姻秩序,所以重婚的婚姻无效。
第二种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为近亲结婚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风险,对后代健康不利,此类婚姻无效。
第三种是未到法定婚龄。男女结婚,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双方在心智、经济等方面可能没能力承担婚姻责任,该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若遇到上述婚姻无效情况,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登记结婚后,小朱又与小静登记结婚。小胡和小何是表兄妹,两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小许和小李结婚时,小许未达二十二周岁。之后,小丽、小胡、小许分别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构成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其与小静的婚姻应属无效。
2、小胡和小何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会增加遗传疾病风险,他们的婚姻无效。
3、小许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不具备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其与小李的婚姻也无效。
4、婚姻无效需经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且一审终审。婚姻宣告无效后,双方不具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依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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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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