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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的孩子能送给指定人吗

时间:2026.09.27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82人
律师解析:
未婚生育的孩子能送给指定人,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送养人得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未婚生育者若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孩子,可作为送养人。送养子女时,一般需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要是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就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送养和收养都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那天起成立。只有完成登记,收养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送养孩子不是因为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而是以送养之名买卖儿童,这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所以,未婚生育的孩子送养给指定人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未婚生育一孩子,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想将孩子送给朋友小许收养。小朱认为自己未婚,无需考虑另一方意见,可直接送养。但小许提出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两人就送养是否需另一方参与及送养程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但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若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所以小朱不能随意直接送养,需明确另一方情况。
2、小许若要收养该孩子,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条件。并且送养和收养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样收养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若小朱并非因特殊困难送养,而是以送养之名买卖儿童,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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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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