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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时怎样把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6.09.2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在强制执行程序里,把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得符合法定情形,按相应程序来。
先说法定情形。一是出资瑕疵,要是股东没缴纳或没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能申请把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担责。二是人格混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相互独立,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再看追加程序。第一步,申请执行人得向执行法院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明确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讲清事实理由。第二步,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通常会组织听证,听听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第三步,法院经审查,符合追加条件的,就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要是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对某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现该公司股东小朱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小胡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且小何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于是小许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小朱、小胡、小何为被执行人,三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小许申请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有法律依据。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小许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合理。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小许申请追加小何也是符合规定的。执行法院会对小许的申请进行审查,组织听证,符合追加条件的裁定追加,不符合则驳回,当事人不服裁定可在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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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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