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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无效时返还财产是否存在除斥期间

时间:2026.09.26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885人
律师解析:
赠与无效时返还财产不涉及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期间一过,权利就消灭,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赠与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分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若属于物权请求权,财产是不动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自然也没有除斥期间;财产为动产时,适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没关系。要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的是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的,会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的,一旦经过,权利就没了。所以,赠与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得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而不是除斥期间。
当事人发现赠与无效,要及时主张权利。因为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就会丧失胜诉权。

案情回顾:

小朱将一套房产赠与小胡,后小朱发现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胡返还该房产。小胡则认为小朱的请求已过除斥期间,其权利消灭,不应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而赠与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并非形成权。
2、对于物权请求权,若财产是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更不存在除斥期间;若为动产,在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也与除斥期间无关。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一旦经过,权利即消灭。所以小朱要求返还财产应依据诉讼时效相关规定,而非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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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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