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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人要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6.09.2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79人
律师解析:
公司作为担保人,要按担保方式担责。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里,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由公司担责。通常,债权人要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强制执行后债权仍无法实现,才能要求公司担责。这意味着公司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债务人没履行,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偿债,也能要求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债权人不用先找债务人,可直接找公司。
公司提供担保,要遵守《公司法》。若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数额有限制,不能超限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没按规定担保,担保行为可能无效,公司可能要按过错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司提供担保前,详细了解担保方式及责任。查看公司章程关于担保的规定,确保担保符合要求。涉及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形成有效决议。一旦发生担保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向小许借款,小李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公司未还款,小许直接要求小李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小李公司则认为应先让小朱公司偿还,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此外,小李公司为小朱公司担保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公司章程对担保限额有规定,此次担保可能超过了限额。

案情分析:

1、关于担保方式,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许有权直接要求小李公司承担责任,小李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小李公司为小朱公司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可能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该担保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若担保行为无效,小李公司需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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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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