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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该如何代位求偿

时间:2026.09.2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19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要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用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像基于人身关系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都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要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里,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如果遇到相关情况,债权人要先确认是否满足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5万元,借款已到期。小胡有一笔到期债权,其债务人是小许,但小胡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小许主张权利,这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小朱认为小胡怠于行使债权,欲向法院起诉小许行使代位权,小胡则称该债权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小朱不能行使代位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之一。小胡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许主张债权,属于怠于行使权利。若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小胡自身的债权,且小胡的行为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小朱可行使代位权。
2、小朱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小许为被告,小胡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小朱的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小胡负担。若小许对小胡有抗辩,可向小朱主张。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小许向小朱履行义务后,小朱与小胡、小胡与小许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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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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