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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者本人能不能申请撤诉

时间:2026.09.25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930人
律师解析:
在民事诉讼里,一般被起诉者不能申请撤诉。撤诉指的是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主动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能申请撤诉的主体只有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为被起诉者处于被告地位,所以不具备申请撤诉的主体资格。
但有些情况下,被告可和原告协商,让原告主动撤诉。例如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满足了原告诉求,这时原告可能会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另外,要是在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不过这不是被告申请的撤诉,而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处理。
给大家提个建议,如果被告想让诉讼停止,可尝试和原告积极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若有经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情况,被告不用申请,法院会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要求偿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小胡自知理亏,希望案件能撤销,便尝试自行向法院申请撤诉,但被法院告知他作为被告不具备申请撤诉的主体资格。后来,小胡与小朱积极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还清借款,小朱随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小胡作为被告,不具备申请撤诉的主体资格,所以其自行申请撤诉不会被法院受理。
2、小胡与小朱达成和解协议,满足了小朱的诉求,小朱作为原告出于自身意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可行的撤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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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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