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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要怎么追加股东成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6.09.25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84人
律师解析:
执行案件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得符合法定情形,按相应程序来。
先说法定情形。一是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要是股东没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就能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二是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相互独立,就得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这时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三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要是怠于履行义务,让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法进行清算,也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再说申请程序。第一步得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股东符合追加条件。第二步,执行法院会审查申请,还可能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第三步,法院审查后,符合追加条件的,就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后是救济途径。如果申请人或被追加的股东对裁定不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情回顾:

小胡申请执行小许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但小许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小胡查明,小许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想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情况。于是,小胡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小想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一些能证明财产混同的证据。执行法院受理后组织听证,小想认为自己与公司财产并不混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中小胡提供证据证明小想与公司财产可能混同,符合法定追加情形。
2、小胡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执行法院组织听证审查,若通过审查认定小想确实存在财产混同情况,法院会作出裁定追加小想为被执行人;若不符合条件则裁定驳回申请。若双方对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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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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