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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获益数是否作为受贿金额计算依据

时间:2026.09.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86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里,受贿金额认定一般遵循实际取得原则,实际获益数通常能作为受贿金额的计算依据,但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实际获益数能确切体现其因受贿行为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时,可作为受贿金额。像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给的股权,实际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就会计入受贿金额。
然而,存在特殊情形时,实际获益数不能简单等同于受贿金额。比如,受贿人收受财物后,因客观原因没实际获得预期收益,或者收益是基于其他合法因素产生,并非完全源于受贿行为,这时就不能把全部实际获益数计入受贿金额。另外,对于非财产性利益,像提供旅游、升学机会等,通常不能直接用实际获益数计算受贿金额,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折算。
所以,实际获益数大多情况下可作受贿金额计算依据,但认定受贿金额时,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确保准确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小朱给予某公司股权。小朱收受股权后,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股息、红利。小胡认为应以这些实际获益数作为小朱受贿金额。但小朱辩称,部分收益是因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产生,并非完全源于受贿行为,不应将全部实际获益数计入受贿金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受贿罪中,受贿金额认定一般遵循实际取得原则,当实际获益数能确切反映受贿人因受贿行为所获取的财产性利益时,可作为受贿金额。本案中小朱收受股权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实际获益,通常可计入受贿金额。
2、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形,实际获益数可能不能简单等同于受贿金额。小朱提出部分收益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等合法因素产生,并非完全源于受贿行为,这种情况下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准确认定受贿金额,不能将全部实际获益数计入。对于非财产性利益,也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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