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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主借人去世,担保人是否要还钱

时间:2026.09.2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43人
律师解析:
借款主借人去世,担保人是否还钱要看担保方式。
先说一般保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向债权人担责。主借人去世,若其遗产不够偿债,债权人对主借人遗产强制执行后未获清偿的部分,担保人要担责。
再看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主借人去世,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不能以主借人去世为由拒绝。
要是有多个担保人,各担保人按约定份额担责;没约定份额,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最后,担保人担责后,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主借人的继承人追偿,追偿以主借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担保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先明确担保方式,再按规定处理后续事宜。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来小许去世,小朱要求小胡还钱。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产生争议。小朱称小胡是连带责任保证,应直接还款;小胡则主张自己是一般保证,要先执行小许遗产。且小许还有其他担保人,小胡也不清楚如何分担责任。

案情分析:

1、若小胡是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小许遗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胡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小许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小朱对小许遗产强制执行后未获清偿部分,小胡需担责。
2、若小胡是连带责任保证,小许去世后,小朱有权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不能以小许去世为由拒绝。
3、若有多个担保人,有约定份额的按约定分担;无约定份额,小朱可请求任一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小许继承人追偿,以小许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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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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