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合同指定
仲裁院
管辖,在一些情形下能主张其无效。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如下: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像涉及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还有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类约定是无效的。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于主体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不具
法律效力。
一方采取
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受胁迫方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
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
当事人达不成
补充协议,仲裁协议也无效。比如合同只说用仲裁解决
纠纷,但没明确指定仲裁院,事后双方又无法就仲裁院达成一致,协议就无效。
若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就能通过
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签订合同,合同指定了仲裁院管辖。小朱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欲向法院主张。原因是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涉及继承纠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且小胡在签订协议时采取了胁迫手段,迫使小朱订立协议;同时合同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事后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涉及继承纠纷的仲裁约定无效,本案中合同约定涉及继承纠纷,此情形符合仲裁协议无效条件。
2、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受胁迫方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小朱称受小胡胁迫签订协议,若属实该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也满足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若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小朱可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