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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与合并各自所需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9.22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变更 阅读:1454人
律师解析:
公司分立与合并属于公司组织形式的重大变更,《民法典》《公司法》有明确规定。
公司分立时,先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此决议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的,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此权利。
公司合并也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若公司要进行分立或合并,需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操作,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小胡、小丽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来,小许和小胡打算将公司分立,小丽却不同意。小许和小胡认为他们两人的表决权已超过三分之二,有权作出分立决议。在未充分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他们就开始进行分立操作,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人小静得知后,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公司分立需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小许和小胡若表决权超三分之二,其分立决议从程序上有一定合法性,但需依法通知债权人。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小许和小胡未充分通知债权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债权人小静在规定时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其要求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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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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