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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摄像有没有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09.2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公共场合摄像是否侵犯肖像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肖像权,没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不过在公共场合,有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如果摄像用于新闻报道、履行法定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并且没有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就不构成侵权。像新闻媒体在公共场合拍摄新闻事件,里面出现他人肖像,这就是合理使用。
要是摄像有营利目的,比如商家在公共场合拍路人用于广告宣传,没得到肖像权人同意,就侵犯了肖像权。就算没有营利目的,但拍摄行为损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隐私等,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拍摄他人在公共场合的尴尬瞬间并恶意传播。
所以,公共场合摄像是否侵犯肖像权,关键看是否取得肖像权人同意,还有摄像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大家在公共场合摄像时,要注意取得他人同意,避免因不当摄像引发侵权纠纷。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摄像行为是否侵权,最好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胡在商场进行拍摄,拍摄画面中有小丽。小丽认为小胡未经其同意拍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小胡则称只是记录商场环境。后了解到小胡拍摄是为了制作商场宣传视频用于盈利。小丽遂要求小胡停止使用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小胡未经小丽同意,且拍摄用于盈利目的,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
2、若摄像用于新闻报道、履行法定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合理使用情形,且未侵害他人肖像权,则不构成侵权。但小胡拍摄是为盈利,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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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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