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仲裁精选解答 > 双方约定仲裁,仲裁委不受理怎样处理

双方约定仲裁,仲裁委不受理怎样处理

时间:2026.09.21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044人
律师解析:
双方约定仲裁但仲裁委不受理,有这些处理办法。
先明确不受理原因。要是仲裁协议无效,像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约定、约定不明,且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协议就无效。这时,当事人能重新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若仲裁委因其他正当理由不受理,比如不在受理范围,当事人要按仲裁委指引调整或补充材料。若因材料不齐备不受理,当事人得尽快补齐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
要是当事人觉得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不合理,可要求其说明理由。若对理由有异议,可向仲裁委上级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反映,请求监督协调。
要是最终无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可在诉讼时效内,根据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签订合同并约定仲裁解决纠纷。之后双方产生争议,小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却作出不受理决定。小朱不知该如何处理,与小李就解决纠纷的途径产生分歧,小李认为应按仲裁委的要求补充材料继续申请仲裁,小朱则觉得仲裁委不受理不合理,想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若仲裁委不受理是因仲裁协议无效,如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小朱和小李可重新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若仲裁委以其他正当理由不受理,如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材料不齐备,小朱应按指引调整或补充材料。
3、若小朱认为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不合理,可要求其说明理由,对理由有异议可向仲裁委上级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反映。
4、若最终无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小朱和小李可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