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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哪种情形算侵害债权人

时间:2026.09.21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离婚分割财产时,下面这些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侵害债权人权益。
恶意转移财产是常见情况。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躲债,会把共同财产无偿转给他人,像把房产、车辆过户给亲属;也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让财产大幅贬值,导致债权人债权没法实现。
不合理分割财产也属于侵害行为。有债务时,夫妻故意把大部分或全部财产分给一方,承担债务的一方没足够财产偿债。比如夫妻共同债务多,却把主要财产分给无债务一方,让有债务一方净身出户,债权人就难从负债方拿到清偿款。
虚构债务同样会侵害债权人权益。夫妻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减少用于清偿真实债务的财产。例如一方伪造借条,说有虚假债务,分割财产时多占份额,使债权人可执行财产变少。
要是债权人发现上述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侵害其权益的部分,以此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债务。离婚时,小朱为逃避债务,将名下房产无偿过户给了亲属,同时小丽伪造借条虚构债务,想在分割财产时多占份额。此外,他们还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了小丽,让承担较多债务的小朱净身出户。债权人小胡发现后,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案情分析:

1、小朱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此行为使财产价值脱离可偿债范围,导致债权人小胡的债权难以实现。
2、小丽虚构债务以多占财产份额,减少了可用于清偿真实债务的财产,侵害了小胡的权益。
3、小朱和小丽不合理分割财产,将主要财产分给无债务负担的小丽,让有债务的小朱净身出户,使小胡难以从负债方小朱处获得清偿。小胡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侵害其权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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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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