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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时间:2026.09.20 标签: 征地拆迁 维权技巧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拆除违建一般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故意损毁财物罪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违建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规履行职责。拆除前会履行法定程序,像责令限期改正、催告等。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这是合法行政行为,目的是维护城乡规划秩序,并非故意损毁财物。
若行政机关拆除中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致当事人合法财产受损,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但这不属于故意损毁财物罪。
要是拆除主体是无执法权的个人或组织,擅自拆除他人“违建”,且财物损失达故意损毁财物罪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该罪。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若认为行政机关拆除行为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被无执法权主体拆除,财物损失达到标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情回顾:

小何发现小许搭建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认定其为违建。在未通知小许,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小何自行组织人员拆除了小许的房屋。小许认为小何的行为造成了自己财产损失,要求小何赔偿,小何则认为拆除的是违建无需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故意损毁财物罪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建是履行职责的合法行政行为,不构成此罪。但小何作为没有执法权的个人,擅自拆除小许房屋,若造成财物损失达到立案标准,可能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2、若行政机关拆除违建违反法定程序等致当事人合法财产受损,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但不属于故意损毁财物罪范畴。本案中小何非行政机关,不适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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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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