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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能否提交一审没交过的证据

时间:2026.09.20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146人
律师解析:
二审能提交一审没交的证据,不过有限制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二审程序里的新证据有两类。一类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另一类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被准许,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准许,并且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要是当事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符合新证据标准,法院会组织质证。若不符合新证据标准,当事人又没正当理由在一审没提交,法院可能不采纳该证据。但要是该证据和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还会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训诫、罚款。
由此可见,二审虽能提交一审未交的证据,但得判断是否属于新证据。建议当事人尽量在一审时就全面提供证据,防止因证据提交不及时损害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时,小朱未提交一份关键合同附件。一审败诉后,小朱提起二审,并提交该附件作为新证据。小李认为该证据一审未提交,不应在二审采纳。双方就该证据是否应被二审法院采纳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需判断小朱提交的附件是否符合新证据标准。
2、若符合新证据标准,法院会组织质证;若不符合且小朱无正当理由未在一审提交,法院可能不予采纳。但如果该附件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可对小朱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应尽量在一审全面提供证据,避免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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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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